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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內飾水平燃燒性測試儀

更新時間:2023-02-20

簡要描述:

汽車內飾水平燃燒性測試儀 燃燒速率水平燃燒性測試儀通過測試燃燒一定距離所需要的時間獲得材料燃燒時火焰蔓延的趨勢及火焰蔓延速度,對產品可燃性進行分級,并以此評價材料的阻燃性能。用于檢測紡織品特別是汽車內裝飾織物的相對燃燒速率及阻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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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內飾水平燃燒性測試儀 GB8410水平燃燒性測試儀簡介

     通過測試燃燒一定距離所需要的時間獲得材料燃燒時火焰蔓延的趨勢及火焰蔓延速度,對產品可燃性進行分級,并以此評價材料的阻燃性能。用于檢測紡織品特別是汽車內裝飾織物的相對燃燒速率及阻燃性。可選擇配備通風櫥和滅火裝置,實現完整燃燒試驗。

  汽車內飾水平燃燒性測試儀測試原理

  1.本設備提供一個有焰燃燒源,手動調節火焰值標準規定的高度,之后自動操作火焰點燃和熄滅。

  2.火焰作用于樣品時,觀察記錄燃燒現象。配合計時器進行燃燒的計時。

  相關術語

  燃燒速度:測得的燃燒距離和燃燒此距離速度之比,單位為毫米每分鐘(mm/min);

  燃燒距離:指試樣表面或內部已經燒損部分的長度;

  層積復合材料:若干相似或不同的材料,其表面之間通過熔接、粘結、焊接等不同方法使之全面結合在一起的材料。

  單一材料:由同種材料制成的均勻的整體材料。若由不同材料斷續連接在一起,則不認為是層積復合材料,每種材料為單一材料;

  暴露面:零件裝配在車內面向乘客的一面;

  內飾材料:車輛上的內飾材料通常使用單一材料或層積復合材料,主要種類有:車內護板、頂棚襯里、地板覆蓋層、座椅面料、行李箱覆蓋層、儀表板、窗簾、發動機罩覆蓋物和其它任何室內有機材料,包括撞車時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緩沖裝置等材料。

   儀器主要由燃燒箱和控制箱兩大部分組成,各部分組成:

  a.燃燒箱體:不銹鋼材料,拉絲處理;裝有地腳使氣體流通順暢;前面有大面積耐熱玻璃構成,便于試驗現象的觀察;上側開設排氣窗;頂蓋可以打開。

  b.溫度計:固定安放于燃燒箱上蓋,可拆卸。用于檢測試驗前中后溫度。

  c.試樣夾:安放于燃燒箱內,上面可放置U型夾,下面安放有承接燃燒滴落無載物盤。試驗時位置不可動。

  d.U型夾:夾持標準尺寸的樣品,由上下兩片組成,通過銷子固定在一起,上有標定位置的標線。并已經配套耐熱支撐絲。

  e.控制箱:控制箱有一個進氣口,連接供氣裝置。兩個出氣口,一個連接本生燈的燃氣管,另一個連接本生燈的引火管。同時前側面板有三個對應的調氣閥。

  f.面板:自動手動切換按鈕;點火開關;計時開關;數字式時間顯示表。

 

汽車內飾件燃燒測試儀/水平燃燒儀

汽車內飾件燃燒測試儀/水平燃燒儀測試紡織面料、服裝、帳篷,特別是汽車內飾織物的相對燃燒速率和阻燃性。

一、試驗原理:

將試樣水平地夾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燒箱中用規定高度火焰點燃試樣的自由端15s后,確定試樣上火焰是否熄滅,或何時熄滅,以及試樣燃燒的距離和燃燒該距離所用時間。

 

二、試驗試樣:

1.形狀和尺寸

標準試樣形狀和尺寸。試樣的厚度為零件厚度,但不超過13mm。以不同種類材料進行燃燒性能比較時,試樣必須具有相同尺寸(長、寬、厚)。通常取樣時必須使試樣沿全長有相同的橫截面。當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規定尺寸的標準試樣時,則應保證下列小尺寸試樣,但要記錄:

a)如果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長度應至少為356mm。在這種情況下試樣要盡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寬度。

b)如果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應至少為138mm。此時,可能的燃燒距離相當于從標線到火焰熄滅時的距離或從條標線開始至試樣末端的距離。

c)如果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且長度小于356mm或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小于138mm,則不能按本標準試驗;寬度小于3mm的試樣也不能按本標準進行試驗。

2.取樣

應從被試零件上取下至少5塊試樣。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燒速度的材料,則應在不同方向截取試樣,并且要將5(或更多)試樣在燃燒箱中分別試驗。取樣方法如下:

a)當材料按整幅寬度供應時,應截取包含全寬并且長度至少為500mm的樣品,并將距邊緣100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勻取樣。

b)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符合取樣要求,試樣應從零件上截取。

c)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符合取樣要求,又必須按本標準進行試驗,可用同材料同工藝制作結構與零件一致的標準試樣(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過13mm進行試驗。此試驗結果不能用于鑒定、認證等情況,且必須在試驗報告中注明制樣情況。

d)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mm,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內的試樣厚度為13mm

e)若零件厚度不均勻一致,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統一為小部分厚度。

f)若零件彎曲無法制得平整試樣時,應盡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試樣拱高不超過13mm;若試樣拱高超過13mm,則需用同材料同工藝制作結構與零件一致的標準試樣(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過13mm進行試驗。

g)層積復合材料應視為單一材料進行試驗,取樣方法同上。

h)若材料是由若干層疊合而成,但又不屬于層積復合材料,則應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內所有各層單一材料分別取樣進行試驗,材料A與材料B之間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單獨進行試驗。材料B在厚度13mm以內,且與材料C緊密結合,所以材料BC應作為層積復合材料,切取13mm進行試驗。

3.預處理

試驗前試樣應在溫度23℃±2℃和相對濕度45%~55%的標準狀態下狀態調節至少24h,但不超過16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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